王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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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3条之修正建议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zhtls.com/   时间:2014/5/23 21:05:46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采信人证、物证时,通常由被害人或目击证人辩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案物品或其照片。目前我国既未制定统一的证据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辩认的任何条款规定,“两高”中仅高检院对此作了一些内部办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辩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辩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辩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的被辩认对象下限偏低,既低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要求被辩认人不少于七人,被辩认照片不少于十人的规定,也低于国外的相关司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搞辩认时,辩认对象数量较普遍取下限,其准确性面临一定程度的挑战。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辩认对象越多,辩认结果的可信度就越高,出现错案的可能性就越低。反之,则相反。因此,辩认对象的多少决定了辩认的准确性,也最终会决定办案质量的高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案件质量标准应有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建议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三条进行修正,将该条中有关被辩认对象的下限由“五”修改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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