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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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被害人陈述之比较研究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zhtls.com/   时间:2015/6/16 16:42:50

   

      【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亲身感受的与犯罪有关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在我国,被害人既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又是被害人陈述这类法定证据的提供主体。但并不是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都是被害人陈述。我国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属性,使它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存在根本区别。而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身份,又使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存在程度不同的共性与个性。本文拟对此进行比较研究,正确揭示作为法定证据的被害人陈述的特征,科学界定它在未来刑事证据立法中的地位,同时借鉴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加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人权保障,以期为我国正在酝酿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刑事证据立法有所裨益。

一、被害人陈述与被害人影响陈述

被害人影响陈述(VictimImpactStatements,VIS)①作为美国法院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是法赋予被害人参与刑事判决过程的合法手段。根据美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的规定,一份关于“被人状态的陈述”是检察官向联邦法院提交的调查结果报告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的基本内容是从被人的角度描述犯罪及其结果,以便人们能够全面了解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以及被害人所遭受的社、经济、生理和心理损害等,全面认识犯罪。目前在美联邦法院系统和48个州的法院系统都已开始采被害人影响陈述。[1]一般认为,被害人影响陈述赋予了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量刑阶段一种合法权,即允许他们通过陈述来影响量刑的结果。“被害人影响陈述明确说明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因为犯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伤害,包括身体的、经济的、情感的和心理的伤害。另外,被害人影响陈述被认是一种使被害人在法院诉讼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方法,并为被害人提供了公开表述其由犯罪行为所造的痛苦的机会。这有助于法官判断罪行的严重程度。”[2]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在判决作出以前,可以过在法庭上向法官表述自己的看法,或者庭后与正在准备量刑报告的缓刑官交谈以影响缓刑官的判决推荐报告,或者填写被害人影响陈述表等多种方式来行使该项权利。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被害人影响陈述不仅产生了众多的实践问题,而且在法律上产生了需要审慎考虑的重大问题,这尤其是指被害人影响陈述对于判决以及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所可能具有的影响。”[1](217)为此,该制度在美国引来了诸多批评者,他们认为,被害人影响陈述使陪审团成员忽视了被告人及其犯罪情况,而过多地关注被害人个人情况,使得陪审团将判决建立在任性和感情用事上。同时,被害人影响陈述对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也有相当大的影响。美联邦最高法院对被害人影响陈述在死刑案件中的采用就经历了长时间的否定,直到1991年PayneV.Tennessee一案中予以认可,[3]就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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