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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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深圳市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构想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zhtls.com/   时间:2014/4/11 21:05:46

  司法鉴定体制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组织制度,主要是国家司法鉴定管理职权的划分制度,其表现形式是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状况。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诸方面问题中最核心,最重要,也是难度最大的。深圳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经济特区,能不能在国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中先行一步?在哪些方面可能先行一步?应该如何操作?本人试图在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参照香港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改革深圳市司法鉴定体制的具体设想,并以此抛砖引玉。

建立统一的、独立的

司法鉴定体制的可能性

  司法鉴定体制应该改革也必须改革,这在我国法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如何改,通过什么方式改,却没有一致的意见。实践中,由于涉及巨大的部门利益等诸多因素,使改革尚处于“动口不动手”阶段。在这场影响面大、意义深远的改革中,深圳能不能先行一步,是我们讨论这个命题的前提。依我看来,深圳不仅有条件,更有可能成为中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先行者。

  l.深圳具有改革司法体制所必需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就司法鉴定的体制做出规定。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大都设在公检法三家,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在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体制。综观国内一些率先就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立法的省市,都没有在“司法鉴定条例”中就成立统一、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法律依据,这不能说不是一个重大缺憾?

  值得庆幸的是,2001年2月23日,由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31日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根据需要成立市司法鉴定中心,统一承担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业务,并可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这实际上为我市建立统一、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奠定了法律的基础。尽管这个条例主要是规范面向社会的鉴定活动,没有从根本上触及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但是,它毕竟为今后成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这个角度说,我市的司法鉴定立法工作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建立新的司法鉴定体制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是依法治市的重要表现。

  2.深圳具有良好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

  深圳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都设置于公检法三机关,没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民间机构。在20多年的发展中,司法鉴定工作伴随着深圳改革开放的骄人成绩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许多专业检验项目在全国的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例如,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处与美国COGENT公司联合研制的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开展的DNA检验项目,市检察院技术处开展的声纹鉴定工作等等。在“科技强警”、“科技强检”的工作中,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也都投入了巨额的经费,购置了大批世界领先水平的检验设备,大大提升了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准,并带动和促进了周边地区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

  与此同时,我市也培养了许多鉴定专家,造就了一支技术精、作风好的技术队伍。目前,全市司法鉴定工作以固定资产、开展业务和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来看,公安系统第一,检察系统次之,法院系统只有市中级法院开展了法医检验工作。以机构规模来看,公安机关拥有市区两级技术体系,开展项目检验齐全,检察机关虽然也有两级机构,但区院技术部门基本没有开展常规的检验工作。全市从事刑事技术检验工作并具有鉴定权的技术人员共约130人,其中公安机关约110人,检察机关18入,法院2人。技术干部中人员最多的是法医,约45人,开展了法医、文件检验、痕迹检验、毒物化验、微量物证、指纹检验、刑事照相、司法会计、视听技术、车辆检测等常规检验项目。

  3.深圳具有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所必须具备的,也是最重要的条件——锐意改革创新的领导力量。

  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事业中,深圳始终在全国发挥着“试验场”和“排头兵”的探索示范作用,许多先进的经验都是由深圳推广到全国的。“看准了就干!”一直是深圳开拓者“敢为天下先”的真实写照。为了贯彻《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2001年12月,我市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为主任,市政府、市人大、市司法局领导为副主任,包括我市公检法、财政等12个局级单位领导为委员的“深圳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虽然没有被赋予改革我市司法鉴定体制的任务,但我认为,只要市有关决策部门统一了认识,就可以以这个委员会作为改革我市司法鉴定体制的领导机构,并以其下设的办公室通过调研和进一步论证,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请国家批准以后实施。

  改革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在我国司法界酝酿已久,并逐步达成共识。但是在全国范围内要想一步到位地进行,还存在许多阻力,国家需要试点的经验。从现在的情况看,深圳在充分准备之后,率先在国内进行探索比较容易得到国家的支持,因为改革司法鉴定体制的大气候已经形成,加上深圳的行政区域不大,涉及的范围不广,同时又具有非常好的基础条件,比较容易取得改革的成功。

设立统一的、独立的

司法鉴定机构的原则

  l.新的机构应独立于诉讼主体,超脱于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本身的利害关系无关。

  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必须居于中立的地位,公正地提出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认识的鉴定结论。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经济逐步融入世界,成为国际大家庭的重要成员。经济的融合必然导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向国际惯例靠拢,以国际通行的规则办事,法律活动也不例外。无论是我们参与国际间的诉讼,还是国内的各种诉讼活动,都需要有一个具有广泛公信力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根据这一原则,我认为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它的职能是:统一受理全市公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所有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管理其他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和评估。在这种职能下,它不像“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只是一个没有实际内容的“空架子”,也不再是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没有权威性的“协调人”。一方面,它开展司法鉴定的实际业务,为诉讼服务;另一方面,它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的质量和业内良好的秩序。

  2.新机构的设立,应当考虑到我国现行司法体系,尤其是司法鉴定体制的客观情况,处理好效率和公正的关系,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长期以来,司法鉴定主要是为侦查犯罪服务,成为侦查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形成了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司法鉴定力量的客观现实。鉴定活动在侦查阶段的重要性的确不可否认,但是,把鉴定活动放在整个法制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如何兼顾效率和公正、打击和保护的关系,成为设计新的司法鉴定体制的重要原则。

  从这个原则出发,我认为:在新的司法鉴定体制下,公安机关可以保留提取现场物证和指纹鉴定的技术力量,检察机关可以保留司法会计的技术力量,法院不再保留任何鉴定业务和鉴定人员。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现有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一部分可以作为技术保障及技术顾问留下来,但他们不再拥有司法鉴定的资格和权利,其他部分则全部划归新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这种设想,公安机关只开展与指纹有关的鉴定,检察机关只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其他执法单位,都不再开展其他鉴定业务,所提取的证据材料全部交给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3.该机构的设立,应当有利于提升我市的司法鉴定水平。

  参观香港政府化验所以后,给我印象深刻的并不是他们使用的先进设备。事实上,我市几个司法鉴定单位的设备一点也不亚于他们,有的还比他们好。那么,什么让我感触最深呢?简单地说,一是规模,二是管理,三是标准化,而这三方面又是相辅相成的。所以,我理想中新的鉴定机构也应该在这三个方面有新的突破,这是司法鉴定工作走上正轨,走向规范的体现。

  所谓规模,是从拥有固定资产、开展检验项目、以及专业人员的数量上而言。在现行的体制下面,各单位小而全,什么都想做,可什么都难以做好。做同样的检验,人家有技术员当助手,我们的博士既要做鉴定,又要刷瓶子,干些打扫卫生之类的杂活,结果卫生没做好,检验的结果如果按照严格的标准也不能采用——实验室环境卫生指标不符合要求,检材和样本都受到污染。更让人不能容忍的是,一些检验门类只有一个人干,连起码的复核都难于做到。而香港警务处鉴证科对同一份指纹鉴定需要5位专家同时认定?所以—个检验机构没有—定的规模是难以谈得上质量和效率的。

  管理是从鉴定机构的运作方面而言。无论是质量管理,还是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物料保障等方面,都应该是在高度管理的控制之下有效地运作,而不是靠行政上的发号施令。通过这些管理活动,鉴定机构能够建立起目标明确、责任明晰的机制,使每一个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角色,以及如何去完成自己的工作,防止了可能出现的疏漏,使司法鉴定更有公信力,使机构的运转更有效率。

  所谓标准化,是从鉴定机构的专业素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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