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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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

探讨构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zhtls.com/   时间:2014/8/15 17:23:08

   核心内容:构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可以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制约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构建量刑建议制度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进行呢?下面。

   【内容提要】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有效制约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加强刑事审判法律检察监督和保护受害人的有效机制。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我国应从确立量刑建议立法规范,明确量刑标准、范围和提出时间及其约束力等方面来构建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 完善

   审判权是最终的决定性司法权,保障其公平和正义行使是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构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是发挥检察机关监督和制约审判权,促进检察权和司法权互动合作的有效保障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我国应在挖掘现有法律资源和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构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概念及其确立的法律基础

   量刑建议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量刑建议包括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被害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在有些国家还包括缓刑调查官的量刑建议、治安法院书记官的量刑建议、量刑指导委员会的量刑建议、陪审团的量刑建议等。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传统。[1]在我国现有的司法改革语境中,是狭义上的量刑建议,即我国《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2月发布)所规定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对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应该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建议的制度。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设立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其监督职能是其应有的基本权力。可见,对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是检察权行使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量刑提出建议,目的在于防止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预防法官滥用量刑裁量权。因此,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宪法等规定来看,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检察权对司法裁判权制约作用的有效途径。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明确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以上法律法规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提供了法律支持,也较为明确地将量刑问题作为法庭辩论的重点。[2]《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也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建议。这也可以间接地推导检察机关具有量刑方面的建议权。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功能分析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制约法官权力、实现诉讼程序和实体公正,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等价值,最终达到促进司法和谐的功能。具体表现如下:

   (一)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

   作为基本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毫无疑问具有对整个过程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量刑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非常重要的活动,也应置于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之下。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法院的量刑环节一般不公开、不透明,有时量刑畸轻畸重,这不但对被告不公平,而且还可能产生司法腐败。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抗诉,但是具有事后性、被动性,效果不佳。量刑建议制度实施后,检察官通过对法官量刑工作的同步监督,促使量刑程序公开化、透明化,拓宽了法律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了量刑的公正与准确性,同时如果法院判决明显失当,检察机关就可以以量刑建议为衡量标准,作为是否抗诉的重要依据。[3]“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通过量刑建议制度得到了充分展现。

   (二)制约法官权力

   因为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注定了其具有经验判断和主观臆断的“恶”性,因此有必要对量刑活动进行技术上的限制,防治其滥用权力的倾向,而量刑建议制度正是践行这一限制的积极举措。[4]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是专属于法官的一项国家权力,法官具有量刑的决定权,而量刑的后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于维护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和尊严的需要,应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一定的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运用不当,就会削弱刑罚的作用,减损司法的威信,影响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一旦“游离了实质主体的意志,就会成为形式主体谋取私利的商品”。[5]量刑建议制度在抑制法官量刑暗箱操作、保障量刑公正的同时实质上对法官的地位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三)保护被害人利益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有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强烈的愿望,这种愿望比检察机关的追诉愿望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应当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陈述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人身的、物质的或者精神上的影响,并发表量刑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容易忽视被害人的积极作用,往往认为司法机关完全能够代表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国家利益也完全能包含被害人的个体利益。在这种观念下,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其诉讼法律地位容易被忽略,如果现行量刑制度没有赋予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的权利,会造成大量被害人因为意见得不到倾听,对量刑结果心存不满,不断的进行申诉、控告、信访、向检察机关提请抗诉,不利于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安抚,也不利于判决的稳定。[6]事实上,依法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建议活动,可以修复被害人的心理伤害,提高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认同感,不仅节约司法成本,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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