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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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什么是逮捕?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zhtls.com/   时间:2015/7/28 16:40:59

    

1.逮捕与拘留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措施,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羁押的时间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为止。因此,采用时必须持谨慎态度,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依法正确使用逮捕措施,才能准确及时地追究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是相分离的。有权决定逮捕的司法机关,不能执行逮捕;有权执行逮捕的机关,无权决定逮捕。这样,使得司法机关互相制约,保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准确性,两个机关联合采用逮捕,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采取逮捕的慎重态度,对公民人权的重视与保护。正确使用逮捕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错捕错押就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对于非法逮捕拘禁公民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防止违法逮捕的行为发生。2.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即:(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实体事实的要求,即要有“犯罪事实”,一个是对证据的要求,即要“有证据证明”,即该“犯罪事实”是有“证据”证明客观存在的。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才能正确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犯罪事实”是指:①发生了犯罪行为;②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如何量刑,也不是如何定罪,而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因为有一个犯罪事实即是“有犯罪事实”,即符合了逮捕条件关于实体事实的要求,没必要再去证明有多起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是指证据确实,可以相互印证。《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1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一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足”,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第二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确定一个人的刑罚要罪刑相当,同样,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也要考虑与其所实施的犯罪相当。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从各国关于逮捕的规定看,也都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逮捕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可能判处1年或者2年以上刑罚的才能予以逮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是无逮捕必要,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实践中忽视逮捕的第三个条件的现象比较严重,应该引起对这一条件的注意。所谓“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应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①案件的性质。一般来说,案件性质严重,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大,其社会危险性也大,被判处的刑罚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逃避侦查和审判,继续犯罪甚至自杀。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情况。如: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贯表现;有无固定职业;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等。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过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③案件的其他情况。案件的其他情况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获,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3.批准、决定和执行逮捕的程序(1)逮捕的批准、决定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准、决定逮捕的程序是:①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必须释放。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必须纠正,并需要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两种情况: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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