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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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赴日本司法鉴定技术考察团考察报告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zhtls.com/   时间:2015/8/11 16:39:14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赴日本司法鉴定技术考察团考察报告 受日本法医学会的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赴日本司法鉴定技术考察团”一行7人,从 2002年4月21日至 28日对日本进行了为期8天的考察访问。 此次考察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日本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司法鉴定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比较中日两国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异同,加强国际间交流,增进了解与合作。考察团的成员主要由司法鉴定技术的专业人员组成,所涉及的专业包括:法医临床学、 DNA 技术、毒物分析、文件检验和司法鉴定管理等领域。在有效的 5 个工作日内,考察团访问了 6 个城市,共计 7 个与司法鉴定密切相关的机构,它们分别是:东京女子医科大学法医学教室、东京慈惠会医科大学法医学教室、滨凇医科大学法医学教室、歧阜大学医学部法医学教室、大坂大学法医学教室、大坂府警察科学搜查研究所和京都同志社大学。对日本的证据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法医病理学、毒物分析、 DNA 技术、赔偿医学、文件检验及声像检验等领域进行了考察,并参观了多个司法鉴定实验室。 日本法医学会等被访问的单位,对考察团的到访十分重视,都作了积极的准备工作。团员们普遍感受到了日本同行对考察团到访的欢迎和交流中的坦诚,所有被访问单位均向考察团开放了其相关的实验室,提供了相关的资料;有的被访问单位还特意安排接待人员用中文致欢迎辞;大坂大学法医教室还为考察团特意安排了一次司法解剖,展示了整个司法解剖的过程;大坂府警察科学搜查研究所更是安排专业人员介绍和演示了部分实验。同时,日本法医学会和大坂大学等单位也向考察团明确提出了希望今后在管理和技术上与中国加强交流和合作的意向。在考察中,考察团有意识地增加了与日本从事证据制度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的学者和律师座谈的考察内容,从不同的角度了解和探讨日本的司法鉴定制度和技术的现状。 通过交流访问,考察团从日本的大学鉴定部门、警察技术部门和制度研究专家这些不同的角度,对日本司法鉴定制度和技术的现状作了较为全面的考察,对某些问题有较为深入的了解,收获不小。 同时,在访问中通过交流,考察团也向日本的同行介绍了中国司法鉴定技术发展的现状,介绍了经济发展给司法鉴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促进,使日本的同行专家对中国的司法鉴定技术有了新的认识。 下面从司法鉴定制度和技术两个方面分别作简单的介绍。 一、日本司法鉴定制度概况 1 、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 日本迄今没有独立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司法鉴定活动,有关的规定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医师法、医疗法、刑法、轻犯罪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户籍法、民事诉讼法、弁护士法、死体解剖保存法、食品卫生法、检疫法、死产届出规程、精神保健及精神障害者的法律、老人保健法、介护保险法、母子保健法、母体保护法、脏器移植的法律、预防接种法、麻药及精神药取缔法、觉醒剂取缔法、感染症预防及医疗的法律、异状死的法律及有关输血的法律等。 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的证据制度和司法鉴定体制带有明显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交融的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日本的鉴定体制主要是参照德国的模式,表现为绝对的职权主义原则。二战结束以后,在美国的直接干预下,日本的法律制度受美国的影响很大,在证据制度上主要表现为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原则,体现在司法鉴定中,即当事人有权自主进行鉴定,但一般在鉴定人的选定上采取事先取得法庭及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做法;同时,当事人委托鉴定时,可通过法院提供鉴定材料,以保证其法律有效性。在证据制度上严格采用证据庭前交换和证据共同原则。 在刑事案件的鉴定中仍体现了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但为了提高鉴定的公信力,在鉴定程序上作了相应的规定,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鉴定人在鉴定的启动、实施和鉴定结论的采信过程中的职权分离。以尸体解剖中的司法解剖为例,日本的医师法规定,非正常死亡必须在 24 小时内报告,检察官在尸表检视后如怀疑涉及犯罪,即全面介入案件的调查,并向法院申请 “ 司法解剖许可状 ” ,必须取得法院的 “ 司法解剖许可状 ” 后才可以委托司法解剖;在司法解剖中,法医只接受检察官的委托(在实务中也有检察官通过警察委托进行司法解剖的现象)。 有一点必须特别指出,在侦查期间由警察技术部门进行的检验和鉴定,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司法鉴定,首先在形式上称其为 “ 简易鉴定书 ” ,同时从效力上,对 “ 简易鉴定书 ” 的公正性必须进行法庭审查。 2 、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 目前日本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涉及司法鉴定管理,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的管理体系有: ( 1 ) 科学警察体系。科学警察系统是日本参照德国的模式建立的警察内部的技术部门,分两级管理,总部为东京的科学警察研究所,在各都、道、府、县的警察系统中设搜查科学研究所。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犯罪现场的科学调查和犯罪侦查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该系统的运作经费主要依靠政府投资。该系统不对外开放,不接受外部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也绝不介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其装备和人员在日本的司法鉴定技术部门中是先进的,但由于其本身是警察,所以,即便在刑事案件的技术鉴定中,其鉴定的公正性问题在法庭上仍经常受到质疑,如前所述,其出具的鉴定书为 “ 简易鉴定书 ” ,公正性必须首先进行法庭审查。为此,该系统从制度上规定,日本科学警察研究所的所长人选必须是非警察,五年一届,如目前的所长高取健彦即是前东京大学的法医学教授;同时,在机构的设置上,也完全独立于具体的侦查部门。在考察中注意到,侦查部门人员送样品检验时,有一套严密的样品交接登记手续。总之,是希望通过制度和程序上的规范,来克服其机构设置上先天的不合理成分,提高鉴定的独立公正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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