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利

联系我们

姓名:王大利
手机:16603997799
邮箱:wangdali@yingkelawyer.com
证号:14101201010369312
律所: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A座10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罚种类> 正文

刑罚种类

八个强奸犯六个未成年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zhtls.com/   时间:2014/9/16 14:37:32

   ■ 案发

    由云南省富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8人随街抓女轮奸案10月19日宣判。主犯陈加斌被富源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余周某某等6名被告人均属未成年人,分别被判处8年到缓刑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犯罪嫌疑人姚全坤在逃。

    ■案情介绍

  据富源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今年3月1日晚,富源县人陈加斌等7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姚全坤8人分别驾驶摩托车,在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新村大街上,公然将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两位女青年拦住,强行拖到摩托车上,带到富源县墨红镇玉麦村村委会的口子头山上,陈加斌、姚全坤等8人先对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进行了轮奸。之后,姚全坤等3人又将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带到墨红镇的大对门山的树林中,进行了轮奸。

    ■办案检察官意见

  富源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说,该案是近几年发生在富源县犯罪情节最严重、影响最恶劣、未成年犯罪最多的一起案件。该案中的6名未成年被告人之所以犯下了这样的重罪,原因有3点:一是犯罪人文化很低。6名被告人中有5人是初中文化,1人还是小学文化。由于文化很低,导致对好与坏、是与非的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缺乏。二是受色情影响很重。6名被告人早离校园后,整天无所事事,游荡于社会,沉溺于网吧,深受网站中的色情内容影响。三是缺乏家教。6名被告人整天想什么、做什么,其家长基本上不管不问,让自己的子女放任自流,结果使然。

  富源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就该案发出呼吁:社会各界及家庭一定要重视该案的情况,以此为戒,采取有效的教育防范措施,避免或最低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犯罪分析

  一个国家或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这个国家和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标志。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法庭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2200多个少年法庭,共有7000多名法官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审判工作。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对未成年人审判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在吸收、排除、借鉴国外经验和不断自我探索的基础上,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道路。然而,由于先天不足,存在着个别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而形同虚设,非监禁刑罚的执行与监督制约机构的衔接矛盾等等。河南省洛阳市两级法院为此组织相关人员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执行进行专题调研。

   ■犯罪特点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判处比例较高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条文中这一法定从轻、减轻的法律明文规定,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判处比例相对于成年人来讲,远远高于成年人非监禁刑判处比例的主要原因。从统计数字看,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判处比例最低为39.4%,最高则高达47.4%,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量刑上的区别。

  刑法中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区别对待,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审判原则。而非监禁刑的广泛运用,一方面,避免了罪刑较轻的罪犯受到罪刑较重的监禁刑罪犯的接触,为其及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提供机会;另一方面,监禁刑相对于非监禁刑来讲,对未成年人在心理上所造成的伤害是截然不同的,而非监禁刑的判处可以减轻其心理压力,减弱其对抗情绪。

  基于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和我国法律的规定,造成了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判处比例较高的特点。

  ◎判处缓刑的比例远远高于判处其他非监禁刑的比例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在非监禁刑中,缓刑的适用比例最高达到97.8%,最低也达到84.8%,而管制和单处罚金的最高比例则为3.8%和10.7%,最低仅为1.2%和3.8%。从上述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缓刑非监禁措施的适用率比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高,而且相差比例也较大。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重视对缓刑非监禁措施的适用而轻视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适用,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罚金通常适用于罪刑特别轻的罪犯,对被告人的惩罚性不能很好体现,还有“花钱买刑”的嫌疑,除非有情节显着轻微的情况,而此类案件往往在公安或检察机关已经消化,因此单处罚金的判决比例较低;2.管制和拘役往往适用于罪刑较轻的罪犯。管制刑虽然没有剥夺人身自由,但在执行过程中因监督管理不易落实,管制和拘役与有期徒刑缓刑的期限也有重合,因此在实践中法官宁可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也很少判处管制和拘役,从而造成管制、拘役的刑罚种类使用率较低;3.由于缓刑适用于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而且还有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的考验期限,因此更适合于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罪犯,而最高长达五年的缓刑考验期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未成年人更具有威慑作用,也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的改造。

  ◎对非本地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判处比例低于本地被告人

  在未成年被告人中,洛阳市县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占县区被告人的三成有余,而非洛阳市县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仅占非县区被告人的一成左右。

  造成本地被告人与外地被告人“差别对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由于外地被告人多为流动人口,法庭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前走访工作难以真正落实,而庭后帮教工作也因距离等原因而不能开展;2.外地流动未成年被告人很多来自贫困地区,生活条件较为艰苦、依靠出卖体力打工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平。在发生伤害或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后,其父母不能像城市区未成年犯的家长一样积极对受害人做出赔偿、缴纳罚金,或者和受害人进行沟通,因此,很难获得受害人的谅解;3.因法院办公经费有限,审判人员如对外地被告人判处缓刑,则需将其送达至户籍所在地,而长途汽车、火车的交通费用没有出处。面对这种现状,大多数法官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在一定考验期的缓刑和较短的实体刑之间,会选择后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缓刑适用上司法失衡的不公平现状。

  ◎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案件类型主要表现为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发育的不成熟,法律观念不强,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生活范围有限,因此,很多刑事案件,如故意或过失伤害案件、数额较小的盗窃案件,甚至于抢劫案件等,都是发生在同学、亲友等熟人之间,被告人往往因一时冲动或者处理方法等问题而酿成犯罪。

  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受害人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危害。由于被告人大多是初次犯罪,并且能够发自内心地真诚悔过,而且主观恶性不是很大,而未成年被告人家属通常主动地对受害人做出赔偿或超出犯罪数额数倍的补偿,并积极缴纳罚金。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也愿意向法庭建议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刑事处罚,而判处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来讲,反而能够获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这也是刑法教育作用和示范作用的体现。

  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存在的问题

  ◎当前非监禁刑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法律作为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如果制定得不够详尽,则可能在实践中造成法律漏洞。

  1.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一法律规定,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也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执行。对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的认定,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而对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则更不好把握,因为缓刑犯重新犯罪的现象也不少见。由于法律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不同的法官对具有同样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的犯罪人是否会再次危害社会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因此使缓刑在应用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法律有明确从轻、减轻的规定,但在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同时,要严防失之过宽。

  2.我国刑法中对非监禁刑规定的刑罚种类有限,在判决时只有主刑中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缓刑、管制和附加刑,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由于我国非监禁刑的种类有限,而且规定得过于原则,因此造成实践中对不同刑罚执行上的混乱:如监禁刑中的拘役刑通常由看守所和未决犯共同关押,以羁押方式代为执行。

电话联系

  • 16603997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