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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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最高检:刑讯逼供供词等不得作为逮捕起诉依据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zhtls.com/   时间:2015/7/14 14:20:28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今天向记者表示,修改后的规则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监视居住不得在专门办案场所

  修改后的规则按照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惩治犯罪的手段和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该负责人指出,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此外,新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相应的,修改后的规则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明确没收违法所得适用范围程序

  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新刑诉法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修改后的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在适用范围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

  在适用程序上,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可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

  该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规则更加突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的规则将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等。

  为了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新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而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规则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程序作了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同时,规则还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

  关于言词证据,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关于物证、书证,对于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重申不得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通过连续传唤、拘传变相延长传唤、拘传时间的现象。新刑诉法对传唤、拘传时间作了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为从制度上落实刑诉法这一规定,规则明确,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实践中,嫌疑人被逮捕后“一押到底”的情况成为常态,羁押期限往往等同于办案机关的办案期限。新刑诉法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则对具体的操作程序作了规定,明确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规则还列举了可以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包括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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