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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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zhtls.com/   时间:2014/8/15 16:52:39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已经2000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年六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宣誓第三章内部关系第四章警容风纪第五章日常制度第六章接待群众第七章值班备勤第八章突发事件的处置第九章装备管理第十章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第十一章安全防卫与卫生第十二章警徽、警歌第十三章阅警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第三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第二章宣誓第四条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第五条宣誓的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第六条宣誓的基本要求(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第七条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一)宣誓大会开始(二)奏(唱)国歌(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五)宣誓人代表讲话(六)领导讲话(七)奏(唱)警歌(八)宣誓大会结束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第三章内部关系第八条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第九条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第十条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第十一条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第十二条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第十三条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第四章警容风纪第十五条着装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第十六条仪容(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二)公安民警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第十七条举止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第十八条礼节(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第五章日常制度第十九条会议(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第二十条请示报告(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第二十一条请假销假(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第二十二条工作交接(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第二十三条证件(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第二十四条印章(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文件收发和保管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第二十六条保密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第六章接待群众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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