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利

联系我们

姓名:王大利
手机:16603997799
邮箱:wangdali@yingkelawyer.com
证号:14101201010369312
律所: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A座10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正文

刑事诉讼

论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zhtls.com/   时间:2014/9/26 0:00:00

 

   

      

   【 简易程序】内容摘要: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在程度上有所简化的一种特别程序类型(主要指的是简易审判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一大趋势。公正与效益成为现代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简易程序的出现,就是为了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立,丰富了我国的刑法体系,在实践中散发着旺盛的生命力,但是由于程序设计和适用中的问题,简易程序应有的司法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繁简分流的立法预期未能实现,这引起了关于简易程序的效率提高机制与人权保障机制设计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简易程序、诉讼价值、纠问化活动。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对称。狭义的简易程序是各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较普通审判程序简便、快捷的刑事一审程序。它通过简化普通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些环节、步骤,使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近年来,面对犯罪率居高不下,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而司法资源投入既定与有限的严峻形势,“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全球性的发展趋势。《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简易程序 ,是以相对快速、简单的方式解决争议或处理案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eding,or Summary procedure),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它是仅相对于普通程序(Ordinary Proceeding)而言所存在的概念: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者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 :“简易审判 (Summary juris2diction)系指由一个法官或治安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情况下审问被告人的审判。”上述两大权威的法律辞典对此问题的解释在于指出了简易程序简易化的其中重要特征 ,即审判方式的简化。我国《法律辞海 》的解释是:“简易程序是指法律规定对符合一定要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的较简便的审理程序。”此解释的特点是在指出简易程序是一种较简便的审理程序的同时 ,还指出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限制的 ,即法律规定的符合一定要件的案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通常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除、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使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简易程序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由于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绝大多数案件属于性质不太严重,事实、情节简单、清楚,因此,简易程序将成为一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程序。1996 年新《刑事诉讼法》第 174 条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规定如下: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案件。4、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适用,不适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也不适用于第二审案件。对于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弥补先前采用简易程序可能出现的不足。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为其指定辩护人。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有关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和环节省略。但是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8、审限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9、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简易程序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经过近五年的审判实践证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在节省时间和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二、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任何一项制度或体制的形成都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成因, 绝不是凭空诞生的。简易程序也不例外, 其作用与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第一, 从诉讼价值角度看, 简易程序是公正与效率的兼顾与平衡。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理想的诉讼价值观应当以‘均衡’为原则, 在兼收并蓄的基础上实现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一致, 均衡发展, 任何重此亲彼或将两者割裂开来的做法都不可取。”简易程序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诉讼期限的大幅度缩短, 这就自然提高了单位时间内的办案量, 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 简易程序符合诉讼分流的原则, 通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保证普通程序的得以公正审判; 通过提高审判效率, 防止出现“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的情况发生, 从而实现了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并重。

   第二, 从诉讼功能角度看, 简易程序体现了诉讼纠纷解决功能和社会控制功能的统一。简易程序简化了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 从而使诉讼参与人能尽快地从讼累中解脱出来, 使原本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变得简便经济。这不仅使诉讼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性得到彰显, 维护了司法的权威,而且使得处在犯罪率居高不下时代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持, 从而确保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 从诉讼原则的角度看, 简易程序体现了诉讼及时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诉讼及时原则要求诉讼活动不得有不必要的拖延, 建立完善的程序体系和各种简化程序的适用正是诉讼及时原则的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即诉讼的效率原则, 即追求用最小的诉讼投入取得最大的诉讼收益, 或者是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诉讼投入。简易程序在保证了对证据简明案件的办案质量的前提下, 缩短了诉讼期限, 并简化了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 自然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节省了人力、物力, 有效地贯彻了诉讼经济原则。      

电话联系

  • 16603997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