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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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我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zhtls.com/   时间:2014/4/11 20:54:08

看西方的警匪片,不少人会迷惑于警察的口忙舌乱和嫌疑人的沉着从容:当警察按住一个嫌犯时,第一句话必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而嫌犯通常的回应却是,“在我的律师未到之前,我什么都不会说……”。   讯问中律师的在场的确给警察们造成了莫大的困扰,基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律师往往会在关键的时候向嫌犯作关键的提醒,比如,“你有权不回答这个问题”。但这丝毫不影响各国对律师在场权的坚守,因为“任何人不能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原则已然为世界各国公认为法治之基。于国人而言,对律师在场权的认识,绝大多数仍仅仅停留在银幕上。不过从本月开始,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等三地警方在讯问时都会首先向嫌疑人陈情:“在接受讯问时你有权要求律师在场。”(5月9日《北京青年报》)   与白银分局同时被列入此次讯问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还包括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及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此次讯问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装有“多通道录音录像系统”的审讯室里,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准备审讯时,让他们就是否要求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三种方式做出选择,然后就其选择的方式开始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选择在审讯时要求有律师在场时,被指派的律师必须到达讯问现场,直至审讯结束。   律师在场权的试验性启动无疑是对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正面回应。今年入春以来,经媒体陆续披露的几起错案和疑似错案,均有刑讯的影子若隐若现。于刑事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过程中,口供早已不再是“证据之王”,然而被刑讯人惨痛的叫声却依旧在司法的领地上绕梁三尺,挥之不去。   刑讯逼供是一个陈年的话题,也是一项禁而不绝的罪恶。从法律的角度考量,刑讯本不应成其为一个问题。于白纸黑字的法律文本之外,还有诸多口号、文件与制度在每一个年度里三令五申。而“严禁”之语的背后,积淀下来的仍是由来已久的破案之需、素质之忧、财政之困、体制之弊、制约之失。正是因为这些理由的存在,刑讯才成其为一个“公开的秘密”,一个侦查机关赖以迅速突破案件的有效利器,一个法律文本中鲜见而在现实生活中屡有所闻的一个名词,一个与破案后的汇报材料上经常出现的“加强讯问力度”意义等同的字眼。 从博弈论的视角观察,由于刑讯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且通常对案件的侦破行之有效,因而试图以政治学习、道德教化等内部自律机制来遏制刑讯总是收效甚微,来自于外部的他律机制也日益凸显出来。在外部监督的制度设计上,我们理应充分考虑到刑讯的特殊性,即刑讯多发生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受害人又往往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要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有受到相当大的限制。而讯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口供,不管最终的口供对嫌疑人有利或不利,口供都必须是“自由意志和正常智力的产物”。在密闭的讯问空间里,讯问人与被讯问人的强弱对比是如此分明,如果没有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我们总难以杜绝逼供、诱供行为的发生。因此,保障被讯问人合法权利的前提,就必须充分保障被讯问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尤其是接受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   在讯问机制上,律师的在场构成了对讯问人的有效制约。有律师的在场,讯问的密闭空间将透过律师的眼睛向外界打开一扇窗,法治的阳光才能照进“刑讯”这一黑洞。有律师的在场,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才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充分行使,不因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失去行使的管道。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只有依赖的律师的帮助才有其实质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律师的在场权能够承担将监督程序化和正当化的使命,从而使这一他律机制具备了普适性的可能。   依现行《刑事诉讼法》,当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但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亟需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却又不被容许。这样本末倒置的“在场权”的规定,表面看来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的问题,其根源仍在于侦查机关有无敢于接受监督的勇气,并改变长久以来依“刑讯”来突破案件的侦查观念。 为了三木之下的刑求能少些,再少些,律师在场权的试点就应多些,再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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