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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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实施条件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zhtls.com/   时间:2014/6/20 9:42:45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的范围

  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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